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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开展劳务派遣工作,按照规定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二条 按照用工单位的用工招聘条件本公司组织招工,经用工单位考试考核合格并录用后本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协议》条款约定,保证派遣员工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第三条 对用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包、劳务派遣等形式使用劳动者的,经协商一致由本公司按规定受理,并收取有偿服务管理费用,提供正式发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四条 用工单位必须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本公司按时划拨工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工会费和服务费用等派遣费用;本公司必须按月足额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工会费等相关派遣费用。签约方均不得拖欠员工工资及相关派遣费用。

第五条 本公司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工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旌德县金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派遣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违法违规、违反用人单位劳动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的情形而做出处理决定:(1)劳动关系的解除、(1)终止劳动关系、(3)停职.(4)变更劳动岗位。(5)追索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要 本公司应当协助用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地对派遣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用人单位应为员工提供与工种相应的劳动环境和保护措施。

第七条 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员工,应在劳动条件、强度、工时等方面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相同对待,劳动报酬要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关身份证件。

第八条 派遣员工要严格遵纪守法,服从本公司和用工单位的领导及工作安排,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业务操作流程等规定,如果有违反并造成用工单位经济损失,派遣员工必须接受本公司和用和用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 派遣员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日、节假日。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派遣员工加班,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并给予法律规定的相应的加班报酬。

第十条 需要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技能、管理知识培训的,用工单位应当事先与本公司和派遣员工协商约定培训期限、培训期待遇和培训费用等事项。

第十一条 本公司派遣到各用人单位的员工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或受工伤本人及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将实际情况通知本公司,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管理部门备案,并同时开展救助,依照相关法规协同本公司为员工办理工伤索赔等善后事宜。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人事劳动关系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按规定办理档案查阅,调档。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劳务派遣人员再就业后续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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